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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03-28 【实施日期】 2002-03-28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2年3月28日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8日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条。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中的“或《商品房外销许可证》”;删去第五十二条中的“《商品房外销许可证》”。
此外,对部分条文顺序及其所涉及的条款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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