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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山东省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03-19 【实施日期】 2002-03-19
【法律话题】 合同 【产业领域】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山东省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19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19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公布)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山东省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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