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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2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2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01-21 【实施日期】 2002-02-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九届第5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1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一条。

二、删去第四十条。
本决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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