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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3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3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12-28 【实施日期】 2001-12-28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3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已于2001年12月28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28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开发区位于宁波市北仑区。”

二、第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不允许兴办的。”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开发区内外汇管理、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等业务工作,由宁波市有关部门或由其设在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办理。”

四、删去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并享受省人民政府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在权限范围内给予的其他优惠待遇。”

六、删去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七、删去本条例中章的序号及名称。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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