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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2001)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5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5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12-22 【实施日期】 2001-12-22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 公共管理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5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2月22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的临时用地,由县(不含区)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区内的临时用地由设区的市土地主管部门批准。”


  二、删去涉及地区行政公署及其相关内容。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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