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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甘肃省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等的决定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11-29 【实施日期】 2001-11-29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甘肃省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甘肃省
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甘肃省保护农村专业户
合法权益的规定》、《甘肃省通信管理条例》、
《甘肃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求,维护法制统一,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1991年7月3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1994年9月2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的《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85年5月6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的规定》,1995年1月2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的《甘肃省通信管理条例》,1996年7月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条例》等5个地方性法规,从即日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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