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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农业投资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6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6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10-08 【实施日期】 2001-10-08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6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农业投资条例〉的决定》2001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0月8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重庆市农业投资条例》的决定
(二00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农业投资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农业投资的重点是: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与教育、优质粮油生产、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生态农业建设。”

二、第九条修改为:“为了确保农业生产建设投资的稳定增长,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农业生产支出和农业综合开发支出每年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农业总投资的增长幅度;市本级财政预算内生产性基本建设支出用于农业的部分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市本级财政预算内科技三项费用于农业的部分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区、县(自治县、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农业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农业基建支出和农业科技三项费的数额和比例,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三、第十条修改为:“农业政策性贷款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和要求执行,保证及时足额到位。”

四、第十八条修改为:“财政预算外农业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五、第十九条修改为:“农业信贷资金除用于农产品收购、农资供应和乡镇企业贷款外,应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技术改造、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经营等项目贷款和一般性农业贷款。
“农业政策性贷款执行国家规定的优惠利率。”

六、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财政预算内、外农业资金按下列规定实行有偿与无偿使用:
(一)投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与教育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无偿拨款或信贷贴息:
(二)投资农业综合开发的,可根据实际偿还能力,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或无偿使用。对有偿使用的,免收或适当收取资金占用费。”

七、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财政预算外农业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情况,由人民政府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八、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审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定期对财政预算内、外农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九、删去第三十五条。

十、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中的“区、县(市)”改为“区、县(自治县、市)”。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农业投资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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