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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4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4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1-06-26 【实施日期】 2001-06-26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 公共管理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4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1年6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6月26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6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农业机械必须保持机件完好,安全设施齐全,技术状况良好;严禁擅自改装改型农用动力机械,确需改装改型的,应经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核准。”


  二、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的,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驾驶、操作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驾驶证、操作证。”


  三、删除第四十八条。


  四、该条例中的“区、县(市)”统一修改为“区、县(自治县、市)”。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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