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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05-25 【实施日期】 2001-05-25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教体文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5月2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一)项第2目修改为:“电影和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经营活动”;

 二、将第九条第(二)项第2目修改为:“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经营活动”;

 三、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法音像制品或擅自从事音像制品进口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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