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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修正案(2001)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3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3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05-18 【实施日期】 2001-05-18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制造加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3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修正案》已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1年5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5月18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修正案
(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款中的“劳动局”改为“经济行政主管部门”。
2、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此外,根据本修正案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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