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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修正案(2001)
更新时间:2022-08-10 20:21:01
来源:人大网
浏览: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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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05-18
【实施日期】
2001-05-18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教体文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修正案
(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科技干部管理部门”改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2、删去第十九条。
此外,根据本修正案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d27179--010925cj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