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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03-31 【实施日期】 2001-05-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 公共管理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六号)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的决定,已由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3月31日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的决定


  (2001年3月3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五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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