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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03-30 【实施日期】 2001-03-30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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