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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决定(2000)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1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1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0-10-14 【实施日期】 2000-10-14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1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9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0年十月十四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0年9月2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在不低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条件下,对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进行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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