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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基础通信管线管理的决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已被修改
【发布日期】 2000-07-14 【实施日期】 2000-08-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信息通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四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基础通信管线管理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7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7月14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本市基础通信管线管理的决定
(2000年7月13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本市基础通信管线的管理,实现基础通信管线资源的综合利用,依法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进程,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加强本市基础通信管线管理的决定(草案)》的议案,特作如下决定:

一、本市对基础通信管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
本决定所称的基础通信管线,是指本市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以内通信网络的光(电)缆线所经过的地下管道(包括人井),以及依附于地铁、隧道、城市桥梁等公共设施一次性敷设的通信网络光(电)缆线。

二、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是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的信息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础通信管线规划的编制,并对本市基础通信管线的建设和运营实施监督管理。

三、本市基础通信管线规划由市信息办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社会对基础通信管线的需求组织编制,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四、本市基础通信管线建设的年度计划由市信息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协调,监督实施。
本市基础通信管线建设年度计划的制定,应当按照本市基础通信管线的规划,综合平衡各网络运营单位和社会其他方面对基础通信管线的需求,与城市建设相关的年度计划相衔接。

五、要充分利用本市基础通信管线存量资源。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基础通信管线,应当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与相关的存量基础通信管线实行互联互通。

六、《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等本市地方性法规的有关条款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

七、本决定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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