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0-05-29 | 【实施日期】 2000-05-29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公用事业 |
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7号)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正案》已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5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2000年5月29日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正案
(2000年5月23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一、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
二、第十条第四款修改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市供水节水工作。”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