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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正案(2000)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效力级别】省级...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0-05-29 【实施日期】 2000-05-29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用事业

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7号)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正案》已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5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2000年5月29日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正案


(2000年5月23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一、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


  二、第十条第四款修改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市供水节水工作。”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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