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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河北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8-11-06 【实施日期】 1998-11-06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制造加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河北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8年11月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已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于1998年11月6日起废止,现予公布。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河北省人民政府提请废止《河北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从即日起废止《河北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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