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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决定(1998)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8-11-05 【实施日期】 1998-12-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8年11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乡联社、村合作社的土地被国家全部征用、行政建制被撤销的,其集体资产处置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本决定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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