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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的决定(1998)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 【效力级别】省...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8-06-26 【实施日期】 1998-06-26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九届第四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6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的决定
(1998年6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作如下修改:
废止第二十七条“私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中的第(三)项“按时缴纳私营企业管理费”的规定。以下各项依序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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