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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1998)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8-06-06 【实施日期】 1998-06-06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教体文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


(1998年5月29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6日公布施行)



  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破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学校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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