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决定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79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79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8-01-04 【实施日期】 1998-01-04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9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月4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的决定
(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无证运输木材的,扣留其运输工具,没收产品。接受处理后,归还运输工具。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无证经营、加工的,予以取缔,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擅自进入木材市场以外的产地收购木材的,没收产品,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按《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