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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1997)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12-11 【实施日期】 1997-12-11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产业领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


            (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的内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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