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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1997)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12-11 【实施日期】 1997-12-11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教体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在第四十五条“由有关部门”之后增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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