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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决定(1997)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12-11 【实施日期】 1997-12-11
【法律话题】 质量消保 【产业领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决定
(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二、将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的“没收销售收入”的内容,修改为“没收违法所得”。

三、将第三十五条中“处以该批产品总值15%--20%的罚款”的内容,修改为“处以违法所得15%--20%的罚款”。

四、删除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责令暂停生产和销售该产品,经检查产品质量合格后,方可生产和销售”的内容,删除第二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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