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5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5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1997-11-21 | 【实施日期】 1997-11-21 |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 【产业领域】 |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5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征收排污费和罚款暂行规定〉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12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21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
征收排污费和罚款暂行规定》的决定
(1997年11月1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21日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征收排污费和罚款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本规定名称修改为:“浙江省征收排污费暂行规定。”
二、第一条 修改为:“为了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三、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我省范围内的一切企业、事业和其他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凡超过国家颁发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放射性防护规定》,或者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排放标准的,均要征收排污费。”
四、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以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
五、删去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征收排污费和罚款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