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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11-12 【实施日期】 1997-11-12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制造加工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西藏自治区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1月12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1991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西藏自治区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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