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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1997)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11-02 【实施日期】 1997-11-02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教体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


(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进行修订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作如下修订:
   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第九条规定,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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