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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1997)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10-17 【实施日期】 1997-10-17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
(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删去“重庆”两个字。

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并处以”后增加“500元以下”字样,第二款“并处以”后增加“200元以下”几个字。

三、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罚款收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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