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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山东省城市房产纠纷仲裁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10-15 【实施日期】 1997-10-15
【法律话题】 争议解决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土地房产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山东省城市房产纠纷仲裁条例》的决定


    (1997年10月1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审议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山东省城市房产纠纷仲裁条例》的议案。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已公布施行,城市房产纠纷仲裁由依据该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承担,因此,决定废止1992年5月1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城市房产纠纷仲裁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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