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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09-28 【实施日期】 1997-09-28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商务服务 ; 技术服务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将《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提供虚假技术或者以虚假技术信息牟利造成损失的,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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