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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09-26 【实施日期】 1997-09-26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 公共管理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十一条删除。


  二、第六十八条删除。


  三、第七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复议或者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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