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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1997)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09-22 【实施日期】 1997-09-22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
(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六条中的“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罚款”修改为“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

二、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处以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罚款通知规定时间缴纳被罚款项,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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