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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08-15 【实施日期】 1997-08-15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六条改为两条,作为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修改为:


  1、“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农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强制报废,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吊扣其驾驶证、操作证。”


  2、“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物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处罚。”


  二、删去第三十九条。


  条款顺序按本决定修改后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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