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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1997)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第69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第69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08-13 【实施日期】 1997-10-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1997年8月13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27日第69号公告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七条。
以后各条的条序依次顺延。

二、原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罚没款收入应当依照规定上缴财政。”修改为:“罚没款全部上缴国库。”
本决定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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