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1997-07-31 | 【实施日期】 1997-07-31 |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 【产业领域】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律师执行职务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7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97年7月31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江苏省律师执行职务条例》的决定
(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江苏省律师执行职务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