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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江苏省律师执行职务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07-31 【实施日期】 1997-07-31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律师执行职务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7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97年7月31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江苏省律师执行职务条例》的决定
      (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江苏省律师执行职务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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