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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工会条例》的决定(1997)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05-27 【实施日期】 1997-07-01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上海市工会条例》的决定
(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工会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四十九条中“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本决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工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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