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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1997)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05-23 【实施日期】 1997-07-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 公共管理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1997年5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将《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被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时间如数交付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加处罚款。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本决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原第六十六条一款


  第六十条 《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被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时间如数交付罚款。逾期不交的,每日加收相当于罚款数额3‰的滞纳金。罚没收入交同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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