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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04-16 【实施日期】 1997-06-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7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1997年4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4月16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
(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决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未经批准将人工鱼池填塘造地的,责令恢复原貌。”

二、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前条规定的罚款,数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罚款5000元以下的由区、县渔政监督管理站决定;超过5000元的,由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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