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1997-03-29 | 【实施日期】 1997-03-29 |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 【产业领域】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
(1997年3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为:
一、第十九条第二款改为:“文化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由发证机关负责核发、更换或者扣押、吊销”。
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改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处罚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另外,对个别标点符号进行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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