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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河南省司法机关罚没收费行为若干规定》的决定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01-16 【实施日期】 1997-02-01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河南省司法机关罚没收费行为若干规定》的决定
(1997年1月1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司法机关罚没收费行为若干规定》是1993年12月2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几年来,它在保证司法机关正确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鉴于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已于1996年3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本规定的部分条款与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同时,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新的法规对赃物、罚没物的保管、移送以及处理等行为已作出明确规定。会议决定,自1997年2月1日起废止《河南省司法机关罚没收费行为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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