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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1996)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6-10-04 【实施日期】 1996-10-04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产业领域】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


(1996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4日公布施行)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各级财政每年在预算中要安排一部分科学技术成果转化补助经费,并随着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有所增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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