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布文号】新政发[1995]18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 【发布文号】新政发[1995]18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1995-03-21 | 【实施日期】 1995-03-21 |
【法律话题】 对外合作 | 【产业领域】 |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
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发[1995]18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领导小组提出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工作的管理,确保外建工程的质量,树立我区在国际建筑市场上的声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的有关规定》的要求,并总结近年来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的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管理是指对自治区内各单位、各部门从事国外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以及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出国实施单位)等承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凡从事上述承包活动的单位,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的职责是:在自治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在自治区外经贸委的业务指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的方针政策,促进与国际建筑业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行业管理和服务性工作;平衡和组织设计、施工、安装力量;协调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工作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审核对外承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技术资格;参与组织出国人员培训,确保出国人员的业务素质;搞好建设期间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审定提高工程质量的措施和办法;及时交流有关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方面的信息,促进自治区对外工程承包工作的发展。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对外承包资质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内已取得对外经营权的设计、施工单位可独立承包国外工程。无对外经营权的一、二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和甲、乙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与有对外经营权的单位合作承包国外工程。三级或三级以下的企业可分包或向出国实施单位提供劳务。各地、州、市的骨干企业或特殊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经自治区批准后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在国外进行施工的企业必须持有《施工企业对外承包工程资质证书》,外出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的项目经理证书,技术负责人必须符合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国外工程项目经自治区对外经贸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或签定合同)后,其出国实施单位应将有关资料报自治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核查外出技术资质后,签发《国外承包工程任务书》或《国外分包工程(建筑劳务任务单)》,作为出国实施单位对外承包活动的技术文本。
《国外承包工程任务书》和《国外分包工程(建筑劳务)任务单》由自治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七条 自治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国外承包工程任务书》和《国外分包工程(建筑劳务)任务单》,需办理《任务书》或《任务单》的出国实施单位应交验下列资料:
一、经批准的国外项目合同(或协议)书副本(交复印件)和对外互利经济合作项目合同备案表(复印件)。
二、《施工企业对外承包工程资质证书》(原件)。
三、出国法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委托文件、技术职称证件、项目经理证书。
四、出国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件(复印件),以及出国人员花名册。
五、分包工程或提供劳务的单位,还应提交与施工总包方签订的合同书(或与劳务输出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书)。
第八条 《国外承包工程任务书》和《国外分包工程(建筑劳务)任务单》均一式五份,分别交自治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外事部门、自治区对外经贸部门、对外签约单位各一份,出国实施单位执一份。
第三章 国外工程承包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出国实施单位在取得《国外承包工程任务书》或《国外分包工程(建筑劳务)任务单》后,才能到自治区出国(境)审批部门办理外出手续,凡未取得《任务书》或《任务单》的部门,各出国(境)审批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十条 出国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包国外工程。自治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地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外工程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外事纪律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检查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出国实施单位在国外经营时,必须认真遵守我国和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我国和工程所在国的有关规定接受两国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核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地、州、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对外工程承包与建筑劳务合作管理纳入日常管理轨道,并做好统计工作,每季度定期向建设厅报送统计报表。国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统计报表见附件。
第十三条 实施优惠政策,促进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有关具体优惠办法,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出国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发给合格证,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对未办理《国外承包工程任务书》或《国外分包工程(建筑劳务)任务单》、无证、无照施工、设计、非法转包工程、转让证件,越级承包等行为,按照《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等法规予以处理。
在国外承包工程中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规定执行;在出国承包任务中违反外事纪律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按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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