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若干规定》的决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4-05-21 【实施日期】 1994-05-2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
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若干规定》的决定
(1994年5月2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根据黑龙江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建议,经过委员审议,决定将《黑龙江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每年农历九月九日为我省老年节”,改为“每年公历九月一日定为我省老年节”。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