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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呼和浩特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3-03-04 【实施日期】 1993-03-04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物流仓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
《呼和浩特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1993年3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鉴于国务院发布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呼和浩特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自本决定通过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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