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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二条的决定(1991)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1-05-16 【实施日期】 1991-05-16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教体文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


        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二条的决定


    (1991年5月10日 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1年5月16日公布施行)



  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二条修改如下:
  “全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分为普及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初等教育在普及的基础上,必须继续做好巩固提高工作。
  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可分地区、分步骤、分期实施。具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附:《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二条原文:
  “全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分为普及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初等教育在普及的基础上,必须继续做好巩固提高工作。
  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可分地区、分步骤、分期实施,1992年基本完成。具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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