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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立人事工作委员会的决定》的决定(1988)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8-06-04 【实施日期】 1988-06-04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立人事工作委员会的决定》的决定
(1988年6月4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将1983年7月6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立人事工作委员会的决定》第二项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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