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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决定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4-11-09 【实施日期】 1984-11-09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调整深圳
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决定
(1984年11月9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83年11月15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曾作出《关于授权省人民政府批准深圳经济特区调整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决定》。现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建议,为了进一步简政放权,以适应加快深圳经济特区开发、建设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对于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的调整,决定改为授权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公布施行,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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