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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04-13 【实施日期】 2001-04-13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食品药品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的决定
(2001年3月29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4月13日江苏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江苏省献血条例》已经颁布实施,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
  本决定自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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