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1-04-13 | 【实施日期】 2001-04-13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食品药品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的决定
(2001年3月29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4月13日江苏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江苏省献血条例》已经颁布实施,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
本决定自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