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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终止施行《大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大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
【发布部门】大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0-11-01 【实施日期】 2000-11-01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终止施行《大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
(2000年7月18日大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0年10月12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0年11月1日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号公布)

大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大连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提请审议终止施行〈大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大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条例》是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地方立法较早的一部法规,自199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推进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9年,国务院又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大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中的主要条款已与这些新的规定不一致,因此,决定终止施行该项法规,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终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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