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洛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洛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0-10-18 【实施日期】 2000-12-01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号)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9月27日审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0月18日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0年6月8日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9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精神,决定将《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同级财政。”

二、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将非经营性用地改作经营性用地或将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缴纳土地收益金。土地收益金的征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本决定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d26221--010723cjk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